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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企業關注】現轉發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寧波市智能工廠梯度培育實施細則發布》,請相關企業知悉。
原文如下:
各區(縣、市)經信局,各管委會經信部門:
為貫徹落實工信部《智能工廠梯度培育行動實施方案》、省經信廳《未來工廠梯度培育工作實施指南(試行)》等文件精神,加速構建國家、省、市三級智能制造梯隊,完善智能工廠建設、評定、管理、服務全流程工作機制,我局編制了《寧波市智能工廠梯度培育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6日
寧波市智能工廠梯度培育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制造業數字化轉型行動方案》、工信部《智能工廠梯度培育行動實施方案》、省經信廳《未來工廠梯度培育實施指南(試行)》等有關文件,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智能工廠通過部署智能制造裝備、
工業軟件和系統,推動生產設備和信息系統互聯互通,開展業務模式和企業形態創新,實現產品全生命周期、生產制造全過程和供應鏈全環節的綜合優化和效率、效益全面提升。智能工廠從低到高分為基礎級、先進級、卓越級、領航級四個層次。
第三條 智能工廠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新一代數字技術與制造業深度融合方向,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四條 智能工廠梯度培育工作,以項目建設為重要抓手。鼓勵企業迭代實施“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實現更高數字化水平,建設更高層級智能工廠。
第五條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負責寧波市智能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負責市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項目標準的制定發布,先進級、卓越級、領航級智能工廠培育推薦、省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項目培育推薦等工作。各區(縣、市)、各管委會經信部門(以下簡稱“區級經信部門”)負責市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項目的審核、評定和推薦,省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項目初審推薦、基礎級智能工廠企業自建自評的指導等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項目評定和要求
第六條 市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項目的評定依據為《寧波市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項目評價標準》(附件1)。市經信局根據工信部發布的《智能工廠梯度培育要素條件》《智能制造典型場景參考指引》,結合寧波市實際,適時更新。
第七條 市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項目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1-2次,具體時間以市經信局正式通知為準。區級經信部門負責組織,企業按工商注冊地原則自愿申請評定。區級經信部門可視情組織企業開展申報培訓。
(一)企業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具體的申報通知要求,編制申報書(申報格式見附件2),并提交至區級經信部門。
(二)各地評審。區級經信部門根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項目評價標準”組織項目評審。評審方式可采取實地考察、企業路演等方式。
(三)各地推薦。區級經信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將符合市級數字化車間項目[評審得分在40分(含)以上]、市級智能工廠項目[評審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且必需指標得分達到15分(含)以上]建設要求的項目名單行文上報至市經信局。行文推薦時需列明評審得分。
(四)名單公布。市經信局對區級經信部門推薦的項目進行復核,并對通過審核的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發文予以公布。
第八條 卓越級、領航級智能工廠企業評定工作,根據工信部等部委發布的申報文件為準。先進級智能工廠、省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項目評定工作,根據省經信廳發布的申報文件為準。企業申報省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項目的,原則上需納入市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項目庫,市經信局參照省經信廳相關標準擇優推薦。
第三章 企業動態管理
第九條優先支持按照《寧波市制造業企業數字化等級評價辦法》評定達到數字化等級二級、或獲評市級數字化車間項目的企業,開展基礎級智能工廠建設;在省市經信部門的統一部署、指導下,由區級經信部門常態化組織開展基礎級智能工廠培育審核工作。
優先支持數字化等級評定結果達到三級及以上、或獲評市級智能工廠項目的企業,開展先進級智能工廠建設。市經信局按照智能工廠培育梯度,分別從列入基礎級、先進級、卓越級智能工廠名單的企業中逐級推薦申報先進級、卓越級、領航級智能工廠。
第十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相關項目申報資格:
1.申報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或在評定時與評定專家串通作弊,致使評價結果失實的;
2.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干擾評定公平性行為的;
3.申報主體被依法終止、發生重大安全問題或違法行為的;
4.發生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十一條 在智能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或抽查核驗中,發現有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將相關的失信行為主體納入黑名單。
第十二條 鼓勵各地對企業實施市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項目、獲評先進級及以上智能工廠給予一定的財政扶持政策,引導企業實施數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4年度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項目評定可酌情參考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