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安防展覽網 媒體導讀】科技井噴式發展的今天,如何合理利用技術、管理技術是關鍵問題。無人機作為一種新科技,在給經濟發展、民生發展帶來的效益和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的挑戰。如何正確對其施行管制不僅關系著安全問題,對無人機行業未來的發展也至關重要。
當前,無人機進入迅速發展階段,成果引人矚目。然而,由此引發的干擾民航飛行、墜落傷人、“黑飛”等安全隱患不容小覷。
繼江蘇無錫、四川之后,9月7日,深圳市發布了《深圳市民用輕小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無人機立法管理與問題再次成為熱議焦點。
統一立法迫在眉睫
近年來,中國無人機已廣泛應用于軍事、民用和科學研究領域,發展前景和發展價值備受關注。IDC(互聯網數據中心)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無人機銷售量近10萬架,市場規模近3億元;2016年達到39萬駕,預計2019年銷售量將突破300萬架。
與此同時,隨著無人機行業的迅猛發展,帶來的負面問題也不斷涌現。中國民航部門公布的數據指出,2015年全國無人機干擾民航飛行事件共發生4起,2016年23起,2017年上半年已超過40起。除此之外,無人機目標小、速度快、易操控、隱蔽性強等特點也會威脅居民隱私,或造成軍事目標暴露等情況的發生。
目前,中國與無人機相關的管理規定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等。然而這些法律法規于部門規章,行政強制效力不足,全面性和系統性不強。為更有效管理無人機行業,完善推動無人機立法的任務迫在眉睫。
多國積極立法應對無人機事件
無人機目前擁有廣闊前景,但在其不斷發展過程中也開始出現諸多問題,“無人機事件”不斷發生。對此,多國積極立法應對。
美國
2016年6月,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正式宣布首部專門針對小型無人機的管理規則Part 107,這份長達600多頁的規定,把美國領土上的所有無人機置于管轄范圍之內。具體來講,它對無人機“合法”的裁決標準是重量低于25KG,飛行高度不能超過120米,飛行速度高為每小時100英里。
在管理條例中,除對飛行區域有明確規定外,還要求商用無人機的操作者需至少在16歲以上,持有相應證書并通過美國交通安全局的審查。此外,申請執照者仍需通過美國政府的安全背景審查,每兩年參加一次航空知識筆試。
同時,美國政府或將批準一種“反無人機防衛系統”(AUDS)。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將很快對其進行試驗,來偵查和確認在機場附近有潛在威脅的無人機。AUDS使用熱成像相機追蹤無人機,再向“黑飛”的無人機發射高功率射頻信號,阻斷無人機通訊。只需要8秒的時間,AUDS系統便可以在大約6英里的范圍內確認并擊落無人機。
德國
德國對于無人機的管制立法較早。德國《航空管理法》第16條規定,所有重量超過5公斤的飛機都必須持有許可證才能飛行。帶有照相、錄像等拍攝功能的飛機,不得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拍攝個人或其私人領域,如房屋、建筑等等。
早在2011年12月,德國議會專門就無人駕駛飛機問題對航空管理法進行過修改,進一步嚴格了無人機的使用管理,除了聯邦一級的法律,各個州和地區也有著自己的管理辦法,對于違反規定使用無人機者將根據具體情節依法做出相應的處罰。
2017年初,德國擬定了一份新的法律草案,加強對無人機等小型飛行器的管理。新法有以下幾個核心內容:牌照制、駕照制、飛行許可制、敏感區域禁飛制。其中,牌照制要求任何重量超過250克的飛行器必須在醒目位置上寫有其所有人的姓名以及住址。目前該法還需經德國聯邦會議審議,通過之后將會正式生效。
日本
在日本,無人機事件頻發:2015年9月曾有無人機撞上日本名勝姬路城城樓;2015年10月一架無人機掉在了新干線旁,險些導致發生嚴重事故;2016年3月,一名留學生在京都未經許可拍攝櫻花被捕;2016年7月,一男子在東京某煙火大會上空未經許可使用無人機也被移交檢方調查。
2015年7月,日本眾議院表決通過《小型無人機飛行管制法案》,首相官邸、國會、皇宮等重要設施以及外側近300米的地區被列為禁飛區。9月,《航空修正法案》頒布,規定禁止未經許可在影響航空安全、人口住宅集中的上空,集會、展覽會等人員密集的上空飛行。12月修訂《航空法》對無人機的定義、飛行路線等出臺了更詳盡的規定。
2016年3月,日本制定的《無人機規制法》更明確了核電站、軍政設施等敏感區域上空禁止使用無人機,并且在機場、人口集中區域及150米以上空域使用無人機需事先得到交通省許可。這些區域基本上包括了日本大部分城市。
從根本抓起 注重源頭監管
科技井噴式發展的今天,如何合理利用技術、管理技術是關鍵問題。無人機作為一種新科技,在給經濟發展、民生發展帶來的效益和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的挑戰。如何正確對其施行管制不僅關系著安全問題,對無人機行業未來的發展也至關重要。
中國民航大學航空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劉勝軍指出,無人機治理應注重源頭監管,即積極完善無人機技術研發、制造、銷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加大規范檢查力度,從而減少無人機技術性上的安全問題以及非法利用。
立法是手段,不是目的,科技的發展使得法律監管任務任重道遠,但在加強法律監管的同時,也要注重航空分類管理、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的作用,做到多管齊下,全面有效地應對信息時代所帶來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