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可靠性測試儀器方法-可程式溫度沖擊試驗機符合標準
閱讀:1455發布時間:2013-11-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軍用標準
軍用可靠性測試儀器方法-可程式溫度沖擊試驗箱(三箱式冷熱沖擊試驗機)GJB150.5—86
本標準規定了軍用設備的溫度沖擊試驗方法,是制定軍用設備技術條件或產品標準等技術文件相應部分的基礎和選用依據。
GJB150.1-86《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總則》的規定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可能遇到溫度急劇變化環境的軍用設備(如飛機不控溫機艙設備,或者外掛、空投、空運設備)。
本標準不適用于經受暖空氣和太陽輻射加熱后浸入冷水承受溫度沖擊或受發動機、壓氣機的氣體快速瞬態所引起溫度沖擊的軍用設備。
1試驗目的
確定軍用設備在周圍大氣溫度急劇變化時的適應性。
2試驗條件
2.1試驗溫度:高溫為70C
低溫為-55℃。
2.2試驗溫度保持時間:lh或者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以時間長者為準。
2.3轉換時問:不大于5min。
2.4循環次數:3次。
3對試驗箱(室)的要求
本標準應用溫度沖擊試驗箱(室)或采用高溫試驗箱(室)和低溫試驗箱(室)進行溫度沖擊試驗,以提供試驗樣品經受周圍急劇發生變化的環境溫度。
3.1高溫試驗箱(室)的要求,應符合GJB150.3-86《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高溫試驗》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
3.2低溫試驗箱(室)的要求,應符合GJB150.4-86《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低溫試驗》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
3.3溫度沖擊試驗箱(室)提供高溫試驗部份和低溫試驗部份,應分別符合GJB150.3-86和GJB150.4-86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
3.4試驗箱﹙室)的容積應保證在試驗樣品放入后不超過試驗溫度保持時間的10%就能使試驗箱(室)溫度達到GJB150.1-89中3.2條規定的試驗條件容差范圍之內。
4試驗程序
4.1預處理:將試驗樣品放置在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下,直至達到溫度穩定。
4.2初始檢測:按GJB150.1-89中3.5.2款的要求進行。
4.3試驗
4.3.1試驗樣品應按GJB150.1-86中3.5.3款的要求放置在試驗箱(室)內,并將試驗箱(室)內溫度升到70C,保持1h或者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以時間長者為準。
4.3.2高溫階段結束后,在5min內將試驗樣品轉換到已調節到-55℃的低溫試驗箱(室)內,保持lh或者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以時間長者為準。
4.3.3低溫階段結束后,在5min內將試驗樣品轉換到已調節到70℃的高溫試驗箱(室)內,保持1h或者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以時間長者為準.
4.3.4“重復4.3.2款、4.3.3款和4,3.2款的試驗,以完成三個循環周期。
注:對大的或重的試驗樣品,從一個試驗箱﹙室﹚轉換到另一個試驗箱﹝室﹚的轉換時間,可按實際要的zui少時間,由有關標準或技術文件規定。
4.4恢復
試驗樣品從試驗箱(室)內取出后,應在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
4.5zui后檢測:按GJB150.1–86中3.5.7款的要求進行。
5試驗中斷處理
當出現預想不到的試驗中斷時,若無其它規定,一般應按GJB150.1-86中3.6條的規定方法處理。如果使用其它方法,則應在試驗報告中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