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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6 閱讀(540)
十二五”農網改造聚焦智能無線核相儀問題,“十二五”期間將全面取消縣級“代管”, 加強監管“2分錢”農網還貸專項資金。
據中國政府網5月16日發布的國家發改委《關于實施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十二五”期間,全國農村電網普遍得到改造,農村居民生活用電得到較好保障,農業生產用電問題基本解決,縣級供電企業“代管體制”全面取消,城鄉用電同網同價目標全面實現,基本建成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技術*、管理規范的新型農村電網。
以減輕農民負擔為目的的農村電力體制改革曾被認為是我國zui大的惠民政策。我國上一輪大規模農網改造工程自1998年啟動,至2004年兩期農網建設和改造工程歷時6年。
國家共投入2100多億元,惠及1.5億戶農民,解決了農民基本生產生活用電問題。根據去年全國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作會議,1998年以來的農村電網改造已投入4622億元。
《意見》指出,“十二五”期間,要深化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全面取消縣級電網企業“代管體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公平自愿原則,通過無償劃轉、股份制改造等多種形式,建立有利于促進農村電力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
地方管理的電網企業也要深化改革,鼓勵與大電網企業通過各種形式的合作或融合,提高供電能力和服務水平。
事實上,多年來延續的“代管”體制弊病頗多。據了解,農網改造之前,全國的電網由國家和地方兩大電網構成。全國2400多個縣級供電企業中,直管直供縣、躉售縣、自管自供縣各占三分之一。
其中,直管直供縣供電企業配電網資產主要屬于中央財政,躉售縣和自管自供縣供電企業配電網資產主要屬于地方財政。這種局面隨著由原國家電力公司推行的農網改造而被打破。
當時國務院理順農村電力管理體制的形式有三種:一是“上劃”,把縣級電力局(公司)上劃給省電力局(公司)直接管理;二是“代管”,即對暫時不能上劃的,在產權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由省電力局(公司)實行代管;三是股份制,以資產為紐帶組成股份公司。
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張國寶在去年的全國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作會議上表示,“代管”體制對盡快啟動農網改造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了省電力公司與代管縣電力公司之間產權不清晰和責、權、利不統一的問題。
華北電力大學輸配電系統研究所所長張建華告訴本報記者,實行農網改造以來,由于“一省一貸”和“一省兩貸”、“一省多貸”的政策,農網改造投資主體較為多元,且每個省、每個地區的情況都有所不同,農電管理體制一直混亂。
“‘代管’由省電力公司(實際由地區供電公司)負責縣供電企業領導班子、工資等,縣供電企業要統一執行省電力公司在成本管理、審計監督、電網規劃、調度管理、電力營銷管理、農村電價管理等。取消代管之后,應進一步明確農電資產產權,加強監管。”張建華說。
隨著農網改造的推進,一些地方的大電網強行“代管”、“上劃”,地方被迫交出電網、資產和權益,發電難以自主,供電難以自用,有電難以上網。
一位電改專家認為,取消“代管”這一過渡政策十分必要,“‘代管’取消之后,各個縣要繼續進行股份制改造,組建股份制公司。”
對此,中投顧問能源行業研究員周修杰向本報記者表示:“‘代管’體制zui大的問題在于產權關系不清晰,制約了農村電網建設。縣級政府擁有電網所有權,但是缺乏資金和技術保障,無力改造電網。電網公司出于產權不清晰的顧慮不敢大量投入資金和技術在農村電網改造上。
新一輪的農網改造將取消“代管體制”,將地方供電企業產權劃轉給國家電網公司,實現電網產權明晰,責任明確。”
“對于《意見》中的‘取消代管之后,通過無償劃轉、股份制改造等多種形式,建立有利于促進農村電力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鼓勵地方管理的電網企業與大電網企業通過各種形式的合作或融合’應充分考慮農村電力資源分布的區域性和當地的經濟狀況下的用能消費結構。
”這位電改專家對本報記者表示,“劃轉必須在縣供電企業‘資源’,省(區)、市‘支持’的情況下進行,必須因地制宜,才能保證農村電網的健康發展。可以根據當地情況,適當有償劃轉。”
厘清農電資產產權是關鍵
《意見》中還進一步提出要完善農網還貸資金管理,繼續執行每千瓦時電量加收2分錢人民幣的農網還貸資金政策,專項用于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升級工程貸款的還本付息。
《意見》要求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指導督促電網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使用農網還貸資金,同時,要積極研究農網還貸資金統籌使用機制,加強對中西部地區的扶持,建立對農村電網建設改造、運營維護持續投入的長效機制。
“如果這兩分錢的農網還貸資金能夠嚴格用于農網改造建設和還本付息,資金流向和用途能夠監管到位的話,農網改造的資金會充裕許多。”
上述電改專家給記者算了一筆賬,“以2010年為例,去年全社會用電量累計達4.19萬億千瓦時,執行每千瓦時電量加收2分錢人民幣的農網還貸資金后有800多億元的資金。該政策已執行十年,所吸收的資金十分可觀。”
周修杰指出,加強農網還貸資金的監管可將收取的農網還貸資金單獨核算,集中繳付,即由下級電力企業上繳到省級電力企業,然后由省級電力公司上繳財政部,zui終上繳中央或省級國庫,嚴禁挪用。
此外,農網還貸資金處理使用必須編制相關的使用預算,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予以審批,且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預算將資金使用在規定的用途上,并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農網體制改革中要考慮到農民、縣級企業、縣政府、國家電網公司等各方面的利益的均衡,通過合理協商,推動管理體制的不斷改進。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也認為,農網還貸資金管理的關鍵問題還在于利益分配。他對本報記者表示,“十二五”期間主要要保證這一專項資金的監管透明和資金流向目標合理。
“在我國由發改委核定電價,電網公司是全部電力的*購買方和銷售方的情況下,并入電價收取的2分錢農網還貸資金很難監管到位。說到底,我國農電體制改革與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標是一致的。”
上述電力改革人士認為,“無論是直供直管縣、躉售縣還是自供自管縣的供電企業,都應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成立獨立配電公司,參與配電端的改革和市場競爭。要鼓勵各類投資者投資農村電網,參與供電企業改制、改組。”
周修杰進一步表示,“十二五”期間深化農村電力體制改革中的首要問題是產權歸屬問題,使用權、所有權、經營權的劃分必須按照現代企業管理機制加以解決,推動農村電力公司的規范化、市場化改造,逐步改變管理機制僵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