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掛式七氟丙烷氣體滅火裝置由滅火劑儲瓶、感溫釋放組件、懸掛支架、壓力表等組成,不需安裝滅火劑輸送管道,不需設置專用的儲瓶間,不用與火災報警系統聯動,采用懸掛或壁掛式安裝,當火災發生時,感溫玻璃球破裂,感溫釋放組件開啟,直接向防護區噴射滅火劑,滅火劑無管路損失,滅火速度更快、效率更高。
懸掛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具有以下顯著優點:
1、應用范圍;
2、潔凈、環保無殘留;
3、安全可靠、不導電;
4、全淹沒滅火效果明顯;
5、因地制宜、安裝方便。
懸掛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簡介及適用范圍:
懸掛式七氟丙烷滅火裝置是將貯存容器、容器閥、噴頭等預先裝配成獨立的可懸掛安裝(或固定于墻壁上)得,火災時可自動或手動啟動,噴放滅火劑的一類滅火裝置。
常規產品的啟動方式為電爆式(也有簡易的定溫式)。該裝置工作準確、可靠噴射時間短,滅火迅速,施工、安裝簡便,工程投資少,不占用防護區在面面積。主要適用于電子計算機房、配電房、變壓器房、檔案文物資料室、小型油庫、電訊中心等小型防護區的消防保護。
5.4.1 建筑物內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每個房間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1個:
1 建筑面積小于250m²的儀表機柜間;
2 建筑面積小于120m²的控制室;
3 長度小于7m的化驗室和分析室、變配電室、電纜夾層、電容器室、蓄電池室、發電機室、電氣開關室等電氣設備房間。
5.4.2 高層甲、乙、丙類廠房通往地面的疏散樓梯不應少于2個,其室內任一點至安全出口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甲類廠房,不應大于25m;
2 對于乙類廠房,不應大于30m;
3 對于丙類廠房,不應大于40m。
5.4.3 設備構架或檢修平臺安全疏散通道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有關規定。
設備構架或檢修平臺上通往地面的垂直梯可作為第二部疏散梯,但平臺上的操作人數不宜超過3人。
5.4.4 廠房的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布置在爆炸危險區域范圍以外;
2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或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層人數不超過10人時,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人時,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室外樓梯或具有自然通風條件的封閉樓梯間;
3 廠房內局部高出的設備平臺,當操作人數不超過3人時,可設置1部垂直梯作為該平臺的疏散梯。
5.4.5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設置電梯的高層廠房,每個防火分區宜設置1部消防電梯,符合消防電梯功能要求的載貨電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當電梯處于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時,應采用防爆電梯,其防爆等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執行。當電梯停靠高度大于60m且采用防爆電梯時,防爆電梯的運行時間宜按其運行速度1m/s計算確定,其他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5.4.6 煤儲運系統建筑的安全出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GB50229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5.4.1 本條結合煤化工建筑物室內工作人員相對較少等特點,對疏散門的設置做了具體規定。
5.4.2 通過調研及考慮到國內煤化工發展趨勢,對于高層廠房的疏散距離本著工藝和設備布置、無固定崗位及人數少的情況,并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分別對煤氣化、煤直接液化的油煤漿制備、煤粉制備、煤氣化的工藝水處理、煤直接液化催化劑制備、水煤漿制備等甲、乙、丙類高層廠房的疏散距離做了規定,既考慮人員疏散安全也兼顧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需要。
5.4.3 本條明確了構架和檢修平臺的安全疏散設計,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有關規定,并對構架和檢修平臺的垂直梯可作為第二部疏散梯提出了要求。需說明,垂直梯不應靠近斜梯布置,兩個梯子之間要滿足5m間距的要求。
5.4.4 本條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結合煤化工工程的實際情況,對煤粉制備、水煤漿制備、煤氣化、煤氣化的工藝水處理、煤直接液化的油煤漿制備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劑制備的高層廠房的疏散樓梯形式提出了要求。
1 疏散樓梯要盡量布置在爆炸危險區域范圍以外,若確需布置在封閉廠房內的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時,要按照本標準第5.3.8條的規定設置防爆門斗。疏散樓梯的墻體要采用不燃燒實體防火隔墻。另外,室外樓梯扶手等設計要符合本標準第5.5.7條的規定。
2 “樓梯間具有自然通風條件”,是指樓梯間靠外墻布置,且每5層內可開啟外窗的總面積不小于2.0m2時,可視為具備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
3 對廠房內平面局部高出的設備操作及檢修平臺疏散梯的規定。
5.4.5 每個防火分區內設置1部消防電梯的規定,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是一致的。消防電梯利用載貨電梯時,載貨電梯要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關于消防電梯的功能要求。對于防爆電梯,應根據其爆炸危險環境分區及爆炸危險氣體或粉塵,分級分組選擇防爆電梯的防爆等級。目前國內電梯制造業的防爆電梯速度僅能做到1m/s,當用于停站高度超過60m的廠房時,防爆電梯運行速度滿足不了現行國家標準對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從首層站到頂層站運行時間不超過60s的計算確定的要求,在此情況下,本條規定防爆電梯的運行時間宜按其運行速度計算確定。其他技術性能要滿足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如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電梯的位置應盡量避開爆炸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同時存在的場所。需要注意的是,電梯機房對外的疏散門要采用乙級防火門,且不要正對疏散樓梯和樓梯間出口。
5.5.1 當廠房內上層與下層為不同的防火分區時,上、下層之間樓板上的開口處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5.5.2 建筑內可能存在可燃液體泄漏和流淌的樓層,應采取防止可燃液體流淌的措施,且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5.5.3 緊鄰設備防爆門上方的圍護平臺不應設置孔洞。煤粉制備系統中有法蘭連接且檢修頻繁的樓層,宜采用無孔洞的樓面。
5.5.4 變配電室與除甲、乙類設備房間之外的其他房間合建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實體墻隔開。變配電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實體墻隔開,隔墻上的門可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
5.5.5 電纜溝進人變配電室、電纜夾層、控制室等的孔洞及電纜貫穿隔墻和樓板的孔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封堵,且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被貫穿物的耐火極限。
5.5.6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不應穿過防火墻。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當必須穿過防火墻、樓板或其他防火分隔部位時,應在穿越處加鋼套管,并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5.5.7 用作安全疏散的室外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
2 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3 休息平臺的寬度不應小于1.2m;
4 梯段和平臺應采用不燃材料,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5 通往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室外開啟,不應正對樓梯段;門的設置不應減少樓梯的有效寬度;
6 除疏散門外,室外樓梯周圍2.0m范圍內應設置無門窗洞口的不燃燒實體墻。
5.5.8 甲、乙類建筑物的門、窗應采用金屬型材門、窗。
5.5.1 廠房內樓層除工藝要求鋪設鋼格柵板上的吊裝、安裝等開口外,其他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實心樓板(包括耐火保護的鋼板)上的吊裝、安裝等開口處,要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如鋪設耐火極限、燃燒性能與樓板一致的蓋板或在吊裝孔周圍三面設置防火墻和一面設置防火門的豎井方式。
5.5.2 本條主要是對廠房內可燃液體設備樓板的防火規定,目的是防止廠房內可燃液體流到其下方,對人員或設備造成損害。
5.5.3 要求防爆門排出口之上的維護平臺不應設置孔洞,是為避免防爆門爆破時引起人員傷亡。煤粉制備系統中有法蘭連接且檢修頻繁的樓層,采用無孔洞的樓面,便于煤粉及時清理,避免煤粉擴散到下層,遏止煤粉飛揚,減小相鄰樓層的危險。
5.5.4 本條是對變配電室與除甲、乙類設備房間之外的其他房間合建時隔墻的規定。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電壓不大于10kV的配電室,可一面貼臨廠房設置,但要采用無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低于4.00h的防爆墻隔開,配電室的外門窗要位于爆炸危險區域范圍之外,具體場所例如,當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與電壓不大于10kV的專用配電室等貼臨布置時,可按現行行業標準《石油化工生產建筑設計規范》SH/T3017進行設計。
5.5.5 國家有關部門的調查資料表明,由電線、電纜本身故障引起的火災和外部火源引燃電纜并蔓延而造成的火災,占電氣火災的40%,并且此類火災損失巨大,如1979年12月福建某220kV變電所,室外主變220kV電流互感器A相爆炸,電纜溝起火,火勢很大,逐漸向控制室蔓延,幸虧電纜溝入控制室的洞口被封堵,才使大火未能燒及主控室。因此,電纜溝進入變配電室、電纜夾層、控制室等的開口及縫隙,以及電纜貫穿隔墻和樓板的孔隙,均需采取有效的防火封堵措施,防止電纜著火延燃。
5.5.8 在火災情況下,塑料類門、窗會釋放有毒氣體,使人窒息;另外,塑料在燃燒狀態下會逐步失去強度,形成火糊狀物,對消防疏散及滅火救援造成不利影響。考慮到預防火災、建筑節能和保溫等要求,做了本條規定。還應根據使用環境條件,選用耐腐蝕、不易發生火花的金屬型材門窗。
6.1.1 工藝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管道和構件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備本體(不含襯里)及其基礎,管道(不含襯里)及其支架、吊架和基礎應采用不燃材料,但儲罐底板墊層可采用瀝青砂;
2 設備和管道的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6.1.2 設備和管道應根據其內部物料的火災危險性和工作條件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
6.1.3 煤粉制備系統中可能發生煤粉泄漏的煤粉倉等設備部位,宜設置煤粉濃度檢測報警系統。
6.1.4 散發可燃粉塵與可燃氣體的設備和建筑,宜布置在所在裝置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應布置在遠離人員集中的場所。
6.15 散發可燃粉塵的場所應采取防止粉塵擴散、飛揚和積聚的措施。
6.1.6 甲、乙類設備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開、半敞開式廠房內。裝置和設備的布置,在滿足工藝要求的情況下,宜限制和縮小爆炸性環境區域的范圍。
6.1.7 使用或產生可燃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裝置和系統單元,應按區域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
6.1.8 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裝置和系統單元內的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有關規定。
6.1.1 設備和管道采用可燃或易燃保溫材料,在施工和檢修中因操作不當極易引發火災。因此,設備和管道的保溫隔熱材料要選用不燃或難燃材料,避免或減少可能出現的事故。
6.1.7 本條針對煤化工物料及產品的危險程度,結合現代煤化工廠房和生產裝置的高大特點,規定了在可能泄漏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和系統單元,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及時得到危險信號并采取措施。本條系統單元包括儲運設施區。
6.1.8 本標準未明確規定的生產裝置和系統單元內的其他防火設計要求,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有關規定,例如,碎煤加壓氣化技術,由于其工藝的特殊性,氣化爐開、停車排放可燃氣體中含有焦油、塵等雜質,排放至全廠火炬會造成火炬管道的堵塞,故需要在氣化廠房單獨設置氣化火炬,其設置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裝置內高架火炬的規定。